下药害同事被起诉;

下药害同事被起诉;

admin 2025-04-10 香港澳门 206 次浏览 0个评论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下药害同事被起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下药害同事被起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人贩子有多邪恶
  2. 我有个同事和老公吵架,给老公下药,这样的人要交朋友吗
  3. 如何看待内蒙古赤峰市放射科副主任长期往同事水杯中下药,致其身患多种重病自杀身亡
  4. 给别人下药属于什么罪
  5. 怎么看内蒙古一医生长期给同事下药,致其身患多种重病自杀身亡,只赔4千多这件事

下药害同事被起诉;

人贩子有多邪恶

对于这些非人类恶魔,严惩不贷,直接处死,它们的无底线罪恶,毁了多少家庭。建立健全制度式反人贩子,依法严打,不手软、且清查惩治人贩子挂钩县一级党和政府政绩审核,当地有人口贩卖拐卖,追究当地政府责住。清除人贩子团伙,从源头下手,成体系的清除!不要治标不治本,禁绝人口贩卖,任重而道远,但只要从严从狠从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参与,设立重法,从体系制度上全面清除此丑恶犯罪团伙,只要下重手处理它们,只要10年必能彻底的从中国大地上消除这一人类社会丑恶现像。

可恶的人贩子,贩什么不好非要贩人。明明知道是犯法还要去做,沒有人性,给女大生带来终身的人生黑暗前途,而人贩子也会被世人唾骂!今身今世不能翻身,永远是是个可恨的罪犯。想一想女大学生本来是个善举,却是这样的回报。公安民警要严历打击人贩子。前几年我们这里也有少数民族的儿童被人贩子拐到内地。十几年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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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药害同事被起诉;

小时候和姥爷姥姥住在干休所里

里面都是认识人。

孩子也都一起玩,当年门口还有哨兵呢。

当然也认识我们这些孩子。
我们是在沿海城市。

夏天热,基本上就小孩在外面疯玩。
因为那个时候小,对这件事没一点印象。所以都是姥爷跟我讲的。

事情是这样的。

当时有个人贩子,在我们军区大院门口拐一个小孩。

这个孩子比我大,平时和我们一起玩。

然后这个人贩子也不知道咋想的,看见哨兵了还敢拐孩子。

还演戏,说你个死孩子不听话,乱跑,赶紧回家
然后直接被门口的哨兵给拿下了。
被压进院子里了。

这下被围观的邻居们这顿打啊,孩子的父母听说了也回来。

加上孩子的爷爷奶奶,这一家4口又是一顿打。

拉都拉不住,后来院子里领导回来听说以后,据说又打了一顿。

最后听姥爷说,人贩子被送派出所的时候奄奄一息了。。。

当然这些都是后来姥爷和我讲的。

后来才知道原来人贩子离我们这么近,还这么猖狂……


再说一个

具体是90年代的事吧,当时小学了。

听同学的爷爷说的。

我也记不住是哪个地方发生的了。

同学爷爷他们那有一个老拐子,拐外地的小孩女人来我们这边乡下卖,后面拐了个媳妇天天关天天打,打出了精神病,在他和他的拐子兄弟伙庆祝收手那天,被那个疯了的女孩全部砍死了。

那个被他拐来当媳妇的女孩一是精神病,二是当时还怀着孩子,也没被关进去,后来找到了家人,接回去了。

虽然老拐子的结局大快人心,但是那个姑娘和被他拐卖的很多孩子,真的太可怜了,还有乡下那些买家,也没遭到什么报应。

我有个同事和老公吵架,给老公下药,这样的人要交朋友吗

我认为下药如果造成了后果,就应该报警由公安部门来处理了。

再回答你提的问题。

你要了解清楚是什么原因吵架,如果是他老公经常的家暴致使她忍无可忍,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继续交这个朋友,而且要耐心的劝导她不要做过激的事情,应该取得妇联等组织的支持,按照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如果她老公并没有对他进行家暴,而是她另有其他的企图,这样的朋友就不能交。

如何看待内蒙古赤峰市放射科副主任长期往同事水杯中下药,致其身患多种重病自杀身亡

田某是张某的下属,田某因张某的工作方式不妥所以长期水杯中下毒,致张某中毒身体多处疾病,最后张某不堪忍受病痛折磨自杀身亡。情况属实的话,张某因田某而死,张某的死亡应有田某负全责,这跟用工具直接杀人没啥区别吧?再说张某只是工作方法有问题是不致死的,可能严厉,或霸道,或一言堂等。这些问题都可向院方告知说明,或是更高的上级反映,不能自己私下处理用下毒伤害她,要他的性命,法制国家事情都要有法律部门依法处理,不可私自枉法。

田某法律意识也太淡了,一切后果只有自负吧。

谢谢邀请!

这个田某的行为太恶劣了,简直比拿刀直接杀人还恶劣!

事件经过:田某与张某均系赤峰市第二医院放射科医生,张某任主任,田某任副主任。田某因不满张某的工作方式,产生给张下药之念。2014年3、4月份后,田某多次将混合药物倒入张某饮水用的杯子、保温瓶内,张某饮用该液体后,身体出现发胖、面色潮红、腿变细、肌无力等症状。张某先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医院治疗,但未见好转,且病情逐步加重。

2015年12月29日8时许,张某在其办公室门口发现田某将不明物体放入自己饮水杯中。随后,张某多次打开其手机摄像模式,放在办公室的档案柜里,摄录了田某多次向张饮水杯子里投放不明药物的过程。

2016年1月21日,张某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报案。

3月19日,民警在办公室将田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由于长期大量摄入一些激素类药物致两侧股骨头缺血坏死,构成重伤二级;库欣综合征,构成重伤二级;左眼白内障,构成轻伤二级;胸7、腰1椎体压缩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5月23日,张某不堪忍受病痛折磨 ,在公园内服药自杀。张某的丈夫王某发现张某失踪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7年4月,被告人田某一审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4821元,被告人随后提出上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某身为医生,明知给人吃这些药物会损害他人的生命,还偷偷将这些药物放在他人的水杯内,以追求损害他人生命的结果发生,其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法院判令其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北京郭广吉律师为您解疑答惑,欢迎关注、交流。

最近时不时冒出类似的新闻,这个护士杀人了,那个医生怎么怎么样了,然后我今天又看到这个副主任毒害自己的同事……不是医生这个群体变坏了,是人的心变坏了。


事情很简单,由于该医院放射科副主任田某看主任张某平日的行为作风不入眼,因此利用他的专业知识,预谋了一起长期的谋杀案件。他将混合药物放入同事的水杯中,长此以往,受害人张某集肝囊肿、糖尿病、子宫肌瘤等等疾病于一身,最终绝望,服毒自杀,田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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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看不惯同事的行为作风,竟痛下毒手,不过光凭“行为作风”这四个字,我们似乎还无法真正得知背后的真相,是因为被害人作风太过嚣张跋扈,还是因为缺少医德,田某为民除害?或者是因为田某嫉妒张某的职位,一直升不了职,才为官位而杀人?张某可能是正义的一方,凶徒田某也有可能是正义的一方,但背后的真相已随着田某的死亡被埋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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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医者仁心,不管是出于正义还是利益的目的而杀人,这都违背了“医生”这两个字最初的初衷,靠着自己所学的专业,利用自己的知识来杀人,这是一件多么可悲的事情。所谓医者仁心,医生重在“仁”字,由于利益熏心,彻底撕去了白衣天使这个外壳,化身为一个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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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者不仁,师者无德,国何为国?这个社会的秩序,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来遵守。

地塞米松(糖皮质激素的一种)是在临床中经常用到的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肾上腺皮质激素。在临床中,它常作为免疫抑制、危重症抢救、缓解炎症等的重要治疗药物,比如自身免疫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抢救过敏性休克、合并抗生素使用治疗感染,鼻炎、哮喘等患者经常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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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大剂量使用地塞米松可能导致的副作用:胃肠道刺激症状(恶心、呕吐)、体重增加、偏心性肥胖、凝血障碍、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肌无力、肌萎缩、消化性溃疡或穿孔、糖尿病加重,也有患者会影响伤口愈合进程,甚至出现精神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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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示健康股骨头,鲜红、光滑、骨髓内含有干细胞;右图示股骨头坏死,苍白、缺少血供。股骨头坏死与高龄、锻炼不当、骨折、糖尿病、高血压、服用药物不当等都有关系。)

任何药物都要考虑药理作用和毒副作用,地塞米松作为激素类药物更应该注意副作用。在临床使用中,经常会交代患者注意事项,比如:哮喘患者吸入喷雾后要漱口、使用激素类药物不宜时间长、不宜大量服用,有糖尿病、慢性胰腺疾病基础,以及高龄患者术后谨慎使用药物。不宜自行购买和服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的保健品。

在此案中,被告明知受害人有高血糖和激素过敏的基础疾病,利用该特点,长期、大量投入混合药品(包含地塞米松、白糖、其他抗生素)在受害者的水杯、保温杯里,导致受害者发生多种严重系统疾病。被告通过损害他人健康,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虽然自辩无杀人动机,但是其行为严重危害他人健康、玷污职业道德。受到法律严惩也是告诫所有人:害人之心不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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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哪个行业,晋升都需要达到一定资质,同事之间也需要配合完成一项复杂工作。尤其在医疗行业,只有医生们默契配合、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和扶持,才能够在自身专业领域有进步,也能够为患者给予更多帮助。千万不能嫉妒、贪婪而生残害之心,否则就会脱下白大褂患上囚衣

(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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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种行为举止的人,包括社会中的人都有,有的医院里面搞研究病毒感染的前期,中期,后期,病人身体会出现什么现象,反应,再用他研究的药物来治疗,包括药物反应等等等等,这样子的医生,真的可恨,该死,拿活人做实验,还不让你知道的情况下给你杯子里面下药物制剂,有的是无色无味,如果你加茶叶的,就算是有色有味道,一般人都不会发觉,等等等等,象这样的医疗科研人员真的该死一百次都不解恨,,,。

给别人下药属于什么罪

给别人下药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此外,如果是出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或者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麻醉、精神药品,则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给别人下药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怎么看内蒙古一医生长期给同事下药,致其身患多种重病自杀身亡,只赔4千多这件事

谢邀:这个医生嫉妒心极强,是嫉妒的心理阴影害了他,为了排除异己,排除事业上的所谓阻力,他绞尽脑汁采取给同事的水杯中下药的方式,使同事病情日益加重的卑鄙龌龊的手段来毒杀同事,这样的医生是医疗战线上的害群之马,是一颗致命的毒瘤,必须彻底清除出去,使医疗事业良性发展下去,给老百姓一个很好的治病清新的空间。

看到这样的事情,我的第一反应是怎么被发现的,做这种事应该是很隐蔽的,所以就特意上网查看了新闻,被发现的过程是这样的:2015年12月29日8时许,张某在其办公室门口发现田继伟将不明物体放入自己饮水杯中。随后,张某多次打开其手机摄像模式,放在办公室的档案柜里,摄录了田某多次向张饮水杯子里投放不明混合液体的过程。2016年1月21日,张某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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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太可怕了,仅仅因为自己的羡慕嫉妒恨,对领导工作方式的不满意,就下此毒手啊,没人性的东西啊。其实,对于领导的不满,相信每个职场人都会有的,但是从来没见过这样对待领导不满的手段啊,活脱脱的一个《甄嬛传》啊。

职场中,我们要合理的对待对领导的不满,如果领导能听进去我们的意见,我们就去提,如果领导比较专权独裁的话,自己选择走人或忍耐,然后在现实生活中自己想办法去合理的宣泄出来,总不能对领导不满了,就去杀了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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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件事也给做领导的提了个醒,领导也不要太任性了,也要合理的考虑下属的感受,不然身边的员工说不定那天就对你下手了。领导也要反思,有权利了也不能随心所欲啊,该照顾的还得照顾啊。

还有一个疑问,把人都害成这样了,为什么赔偿那么少啊,有懂法律的网友给说说呗。

1.凶手为何会被判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很多人会疑惑,为什么仅仅是下个药,让人得慢性病,该药不会致人立即死亡,为何凶手被判故意杀人罪?

同时,本案被告人也就是凶手田某在一审被判故意杀人罪成立后,上诉称自己是故意伤害罪。为何二审法院会认定田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呢?

下药的目的:新闻报道是“田某因不满张某的工作方式,产生给张下药之念,以达到在单位见不到张某的目的。” 也就是说,田某的目的是,在单位见不到张某。

而笔者查了该案的裁判文书:

一审认为:

被告人田继伟与被害人张某因工作关系产生矛盾后,故意非法剥夺张某的生命,致张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继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因饮用被告人田继伟投放地塞米松混合液体的水后,导致健康状况恶化,后服用艾司唑仑自杀,对田继伟从重处罚。被告人田继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田继伟没有杀死张某的故意,其行为是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不应追究田继伟的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等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田继伟因不满张某的工作方式,为达到工作中见不到张某的目的,预谋报复。且从其犯罪动机、原因、行为手段、犯罪工具及被害人身体器官的损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审认为:

“内蒙古高院认为,上诉人田继伟对被害人张某的工作方式方法产生不满后,采取秘密手段,长时间持续往张某饮水杯中投放自制药物混合液体,导致张的健康状况恶化,致张重伤,张因不堪忍受而过量服用安定类药物自杀,田继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田继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下药害同事被起诉;

也就是说,导致田某被判定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主观上,凶手希望在单位见不到被害人张某,客观上,田某长时间、持续往被害人张某的水杯内投放自制的药物混合液体。情节上,手段卑劣,后果严重,造成了张某重病并自杀。因此,田某被判故意杀人罪成立。

2.长期投药,被判故意杀人成立,为何被判赔偿经济损失4千多元?

这个赔偿的性质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我们经常在新闻里看到,很多案件,比如交通肇事案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近亲属抚养费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为何本案的赔偿只有区区4千多?

因为,在我国,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比如故意杀人案件中,凶手赔偿的范围本来就不包含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这些都是大数目,比如死亡赔偿金就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是,在此类故意杀人等形式案件中,只赔丧葬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这些其实算下来没有多少,法院不会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要求,除非被告人为了获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愿意赔偿的,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协商数额。

例外就是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等项目的。

根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所以,该案中,被告人只需赔偿4千多给被害人家属。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下药害同事被起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下药害同事被起诉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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